兩岸貨物運輸討論 / 兩岸投保協議保障台商權益與安全-四、P-G爭端採多元解決方式
2014-04-12 10:14:55
雖然一般國際間投保協定對於P-G的爭端,大多訴求提付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仲裁解決,但此議題的核心關鍵為要運用此一機制,其先決條件是我國必須為華盛頓公約或紐約公約的會員國,但我國目前並非前述二公約之會員,因此若要將涉及P-G之爭端交付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仲裁,實務上有困難。另外據瞭解,中國大陸雖已與其他國家簽署百餘個投保協定,但迄至目前為止仍未有將P-G爭端解決交付仲裁之前例。尤有進者,近來國際間對P-G國際仲裁之爭端解決方式不斷有檢討之聲浪,例如韓國在韓美FTA加入P-G爭端國際仲裁機制,引起國內抗爭及反對,而其他國家如澳洲、紐西蘭更表明反對將P-G國際仲裁機制納入FTA中。本部與台商多次座談中,台商屢次反映有關P-G爭端解決國際仲裁並不是訴求重點,台商需要的是快速、有效且節省經費的務實方式。因此本協議之P-G爭端解決係參考國際間各種可能的處理方式,在雙方既有的法制基礎上,以務實的方式建立多元化的救濟管道,包括:友好協商、協調、協處、調解、行政及司法救濟等,較現行台商在大陸地區可尋求之管道更多,讓爭端能真正透過有效的機制來落實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