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貨物運輸討論 / 兩岸投保協議保障台商權益與安全-五、P-P商務糾紛可至第3地仲裁

2014-04-12 10:14:01
投保協議明定可採仲裁方式解決商務糾紛,即雙方投資人簽訂商務契約時,可就有關投資所產生的商務糾紛定力仲裁條款;若未訂立仲裁條款,可於爭議發生後協商提交仲裁解決。至於外界質疑本協議為何未採用強制仲裁?由於強制仲裁違反國內法制,且涉及限制人民訴訟權之行使,有違憲之虞,因此兩岸投保協議納入P-P強制仲裁,無論在法制面或實務面上均有其困難。

  兩岸投保協議於昨(9)日簽署後,大部分台商對於本協議均持正面的態度,並對於本協議之後續落實亦具高度期盼。目前經濟部已成立「台商聯合服務中心」,除加強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外,並作為臺商投資申訴管道,協助台商處理在中國大陸所遭遇之問題。另,海基會現行經貿糾紛協處管道及窗口亦將繼續運作,便利台商申訴及諮詢,透過現有及新設的平台機制,強化溝通協調功能,並定期與陸方進行檢視,落實協議執行績效。

  本部將於近期陸續舉辦說明會,向各界說明協議內容及簽署效益,使臺商企業及社會大眾瞭解投保協議的內容和相關保障機制,以落實保障台商權益。另為落實國會監督,政府亦將於協議簽署後,依據兩岸條例相關規定送請立法院完成相關程序後,才會正式通知陸方明確生效日期,以充分尊重國會監督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