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貨物運輸討論 / 兩岸投保協議保障台商權益與安全-二、投保協議符合國際慣例 台商地位超越外商、港商

2014-04-12 10:16:29
兩岸投保協議簽署後,為兩岸相互投資提供制度性的保障,其內容納入國際通行的投資保障協定規範,包括投資人定義、投資待遇(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及公平公正的待遇)、投資便捷化、徵收、損失補償、代位求償、移轉、爭端解決及資訊透明化等條文,相較長期來大陸以制定「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片面保護台商的做法是很大的突破,尤其在台商高度關心的人身安全保障問題,本不屬國際投保協定的範疇,但政府因考量台商訴求,將之納入投保協議談判,爭取到超越港、澳、外商,比照大陸人民的國民待遇。其次在本協議也將過去一般傳統投保協定未納入的間接徵收納入協議中,因為台商除遇到直接徵收的情形外,遇到間接徵收的情形更多。所謂間接徵收,就是政府對於投資採取了不以徵收為名,而其實質效果等同於直接徵收的措施。例如封廠、驅逐出境、逕行收回合法審批的土地等等,都可能構成間接徵收。此項明文納入協議範圍,對於台商投資權益的維護,極具正面的意義及價值。

  再者,兩岸投保協議對於台商,還有一項罕見於國際協定的規範,即明文載入私人間投資商務糾紛的規定,強調可於商務契約中納入仲裁條款,作為替代訴訟的選擇,。並可自由選擇兩岸的仲裁機構及合意地點仲裁,開啟台商經貿糾紛處理的新頁。以上皆為兩岸投保協議超越現行一般國際協定之處。